2013-12-30 浏览量:
(2016年8月制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捐款接收管理工作,提高为捐赠者服务的水平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此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“捐赠者”,是指自愿向本单位捐增个人(或企业)财产的海内外企(事)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个人。
这里的“财产”包括现金、实物或其他有价资产。
第三条 捐赠接收管理要遵循科学规范、符合宗旨、尊重意愿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捐赠咨询、捐赠查询要履行首问负责制,各部门要团结协作,相互配合解决相应问题。
第四条 捐款接收管理包含:捐赠咨询,捐款接收,捐赠查询,捐赠材料交接,捐赠统计分析等。
第二章 捐赠咨询
第五条 捐赠咨询主要包含现场咨询、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。
第六条 捐赠咨询应符合单位信息公开规定,对于可以公布的内容应如实解答。
第七条 解答捐赠咨询应做到耐心倾听、细心解答,主动了解爱心人士的捐赠意愿,并在符合信息公开规定前提下,提供详细介绍。
第八条 现场咨询
(一)工作人员要耐心倾听爱心人士的需求,对于自己可以解答的,要当即细心解答,对于自己不能完全解答的,要及时通知相关项目专员,由项目专员亲自解答。
(二)对于自己不能完全解答的,而相应项目专员及其主管部长不在单位的情况下,工作人员请其预留联系方式,并向其提供项目专员联系方式。待爱心人士离开后与相关部门项目专员交接。
(三)对于无任何捐赠意向的爱心人士,工作人员应向其大致介绍单位的项目情况,并推荐重点推出的项目。
(四)爱心人士咨询后有无捐赠行为,工作人员都应保持微笑,并主动向其递送《项目手册》,直至其离开。
第九条 电话咨询
(一)工作人员要耐心倾听爱心人士的需求,对于自己可以解答的,要立即细心解答,对于自己不能完全解答的,应首先表达歉意,随后向爱心人士提供相应项目专员的电话,请其与项目专员联系。
(二)对于自己不能完全解答的,工作人员应向其提供项目专员电话,并在征求爱心人士意见后,请其提供直接联系方式。待爱心人士挂断电话后,与相应项目专员交接。
(三)对于无任何捐赠意向的爱心人士,工作人员应向其大致介绍单位的项目情况,并重点推荐当期重点推出的项目。待爱心人士挂断电话后,与相应项目专员交接。
(四)咨询结束,工作人员应向爱心人士表示感谢,然后待爱心人士挂电话后再挂电话。
第十条 网络咨询。主要是指爱心人士通过微博、微信等网络形式进行关于捐赠者面问题咨询的方式。
(一)网络咨询的回复由负责相应网络接口的工作人员负责。
(二)工作人员在相应网络后台接到问题咨询,对于自己可以解答的,要立即回复,对于自己不能完全解答的,与相应项目专员交接。
(三)项目专员将反馈回复信息给转接工作人员,由他们通过网络后台回复爱心人士。
第十一条 项目专员应不晚于三个工作日回复爱心人士,并将回复情况通知提供转接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章 捐款接收
第十二条 捐款接收包含:现场捐款、银行转账、邮局汇款及上门取款。
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接收捐款手续时,要保持热情、细致、负责的工作态度。
第十四条 捐款手续办理程序:
(一)现场捐款由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捐赠者填写《捐赠意向表》。银行转账由财务部向项目部提供银行凭证、邮局汇款由办公室向项目部提供汇款单,并办理交接手续,由项目部负责填写《捐赠意向表》。各区县工作站自筹捐款由负责工作站管理的部门负责填写《捐赠意向表》。
(二)填写好《捐赠意向表》后,项目部工作人员清点捐款,款项无误后开具捐赠票据。
(三)现场接收的捐款,办理完捐款接收手续后,项目部工作人员负责将捐款票据及资料当场交给捐赠者,并赠送捐款纪念卡。银行转账及邮局汇款办理的捐款,所开捐赠票据及《捐赠纪念卡》以及相关资料,由项目部工作人员负责邮寄至捐赠者。其他部室需要自行邮寄的,应提前告知项目部,并取走相应捐赠票据。
(四)项目部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录入捐赠信息。
第十五条 接收银行转账、邮局汇款捐款的相关材料,在捐赠者提供了地址信息的,应在捐赠手续办理完成七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寄出。无预留地址的,项目部工作人员应按票据号、日期进行收存,以便后期查验。
第十六条 当且仅当捐赠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有捐赠意愿但因行动不便,不能到现场也不能选择其他捐赠方式的,可上门取款。
第十七条 上门取款程序
(一)上门取款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前往。上门取款的工作人员,应向项目部预借捐赠票据,并填写《捐赠票据预借登记表》。
(二)办理手续时,应先清点捐款,随后填写《取捐赠款登记表》,请捐赠者签字确认,并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。
(三)取回捐款后应立即与项目部交接,并请接收人在《取捐赠款登记表》相应位置签字。对于无项目部工作人员参与的上门取款,应在交接完钱款后,及时归还捐赠票据,并在《捐赠票据预借登记表》的相应位置签字。
第四章 捐款查询
第十八条 捐款查询,是指捐赠者在完成捐赠行为后,就其所捐赠的款额(或物资)、捐赠项目、款项使用等情况的查询。
捐款查询包含:现场查询、电话查询和网络查询。
第十九条 捐赠查询应遵守保密原则。
工作人员只能提供捐赠者本人的捐赠情况信息。未经捐赠者同意,不得向捐赠者本人以外的其他捐赠者提供其捐赠情况信息。
第二十条 现场查询
(一)捐赠者到机构办公场所进行捐赠或专程来查询时,工作人员根据查询的问题,可以解答的应立即解答,如需其他部室解答的,应立即通知相应部室项目专员前来解答。
(二)对于不能当时回复的问题,项目专员应在一周之内查清问题给捐赠者以答复,如不能按时答复的,应与捐赠者联系通报查询进展情况。问题查清后应立即与捐赠者联系将情况予以说明。
(三)各部室应对捐款查询建立查询记录,对捐款查询时间、查询人姓名、查询事件、处理经过进行登记,报主管副主任签字。
第二十一条 电话查询
(一)工作人员接到电话查询,根据查询的问题,可以解答的应立即解答,如需其他部室解决的问题,应立即转交其他部室项目专员处理。或向捐赠者提供项目专员联系电话,或请捐赠者提供联系方式,由项目专员直接联系。
(二)项目专员应主动联系捐赠者,能够当时予以答复的应立即答复。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在一周之内查清问题给捐赠者以答复,如不能按时答复的,应与捐赠者联系通报查询进展情况。问题查清后应立即与捐赠者联系将情况予以说明。项目专员应将回复情况反馈给查询问题转接的工作人员。
(三)项目专员应自行建立捐款查询记录,对捐款查询时间、查询人姓名、查询事件、处理经过进行登记,以备后续工作查验。
第二十二条 网络查询
(一)捐赠者通过微博、微信等网络形式进行的查询。
(二)工作人员接收查询问题后,对于可以解答的应立即通过网络后台回复,如需其他部室解决的问题,应立即转交其他部室项目专员处理。
(三)项目专员应及时与捐赠者联系回复。如需要通过网络回复的,对于能够当时予以答复的应立即反馈信息给转接工作人员,由他们通过网络回复。不能当时答复的,应在一周之内查清问题,反馈信息给转接工作人员,由他们通过网络回复给捐赠者。
(四)项目专员应自行建立捐款查询记录,对捐款查询时间、查询人姓名、查询事件、处理经过进行登记,以备后续工作查验。
第二十三条 凡就同一件事情进行两次以上查询的(含两次),项目专员应立即向部室负责人汇报,必要时可向主管副主任汇报,共同协商处理办法。
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的危机问题,应经主管副主任报主任。解答方案应由部室负责人或主管副主任主动联系捐赠者予以解答。必要时应由主任出面回应。
第五章 相关工作交接
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交接包括款项的交接、《捐赠意向表》交接和捐赠收据的交接。
第二十六条 现场接收的捐款,须在当天16点前转交财务部。银行转账及邮局汇款的捐款在一周内转交财务部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负责将《捐赠意向表》按捐款指向的公益项目整理分类,交由相关部室,并办理交接手续,一般情况下每个月月初转交一次,遇特殊事件则加速转交频率。各项目专员负责核对捐款数额、捐赠意向,并负责对捐款进行落实。
第二十八条 捐赠收据由项目部工作人员向财务部领取,并办理领取手续,收据整本开完后,交还财务部,由财务部进行核实,办理交还手续。原则上一次领用5本,交旧领新。存在工作量较大,或其他情况的可一次多领。
第六章 捐款数据统计
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工作人员负责按项目科目(财务科目),将所有捐赠收据内容形成电子文档,以便查询。
第三十条 每月月底,项目部工作人员负责将本月捐款收入进行整理,按各项目进行分类统计,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与财务人员对账,并于每月10日前对捐款收入进行细致分析,形成《捐款统计分析》、《月度捐款情况收支情况表》和《项目资金结余统计表》,提交主管副主任、主任。
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中(6月底)及年底(12月底),项目部人员负责将本年捐款收入进行整理、按各项目进行分类统计,于次月中旬之前与财务人员对账,并于次月月底前进行细致分析,形成分析报告,提交主管副主任、主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